
收益法是以求取房地产净收益为途径评价房地产价值的一种办法,其适用范围只能是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,如住所(特别是公寓)、写字楼、旅馆、商铺、饭馆、游乐场、影剧院、停车场、加油站、标准厂房(用于租借的)、库房(用于租借的)、农地等。它不限于评价目标自身现在是否有收益,只需评价目标现在所属的这类房地产有获取收益的才能即可。
例如,评价目标目前为自用或闲暇的住所,尽管没有实践收益,但却具有潜在收益,因为相似住所以租借办法获取收益的景象许多,因而将该住所设想为租借的状况下来运用收益法评价,即先依据同一商场上有租借收益的相似住所的有关材料,选用相似于商场法的办法求出该住所的净收益或收入、费用等,再利用收益法来评价。因为收益法具有理论依据而使用广泛,但关于无收益的房地产评价则不适用,如关于行政办公楼、校园、公园等共用、公益性房地产的评价,收益法大多不适用。
收益法评价出的价值,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,那么过错和非理性的预期就会得出过错的评价价值。因而,收益法适用的条件是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和危险都能较精确的量化。对未来的预期通常是根据曩昔的经历和对实际的知道作出的,有必要以广泛、深化的商场调研为根底。
